江蘇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江蘇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的規范運作水平,加大對年報信息披露責任人的問責力度,提高年報信息披露的質量和透明度,增強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推進公司內控制度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有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或其他個人原因,對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時的追究與處理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各部門負責人以及與年報信息披露有關的其他工作人員。
第四條 公司有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嚴格遵守公司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確保財務報告真實、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公司有關人員不得干擾、阻礙審計機構及相關注冊會計師獨立、客觀地進行年報審計工作。
第五條 本制度所指的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包括年度財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其他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等情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財務報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存在重大會計差錯;
(二)會計報表附注中財務信息的披露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解釋規定、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 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2010 年修訂)等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的相關要求,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
(三) 其他年報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0 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2 年修訂)、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其他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
(四) 業績預告與年報實際披露業績存在重大差異;
(五) 業績快報中的財務數據和指標與相關定期報告的實際數據和指標存在重大差異;
(六) 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錯的情形。
第六條 實行責任追究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錯必究;過錯與責任相適應;責任與權利對等原則。
第七條 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在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收集、匯總與追究責任有關的材料,按照制度規定提出認定意見和相關處理方案,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核同意,并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按照程序上報公司董事會批準。
第二章 重大差錯的認定標準
第八條 財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的具體認定標準:
(一)涉及資產、負債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資產總額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二)涉及凈資產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總額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三)涉及收入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收入總額 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四)涉及利潤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 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五)會計差錯金額直接影響盈虧性質;
(六)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對以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更正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七)監管部門責令公司對以前年度財務報告存在的差錯進行改正。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第九條 其他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認定標準如下:
(一)會計報表附注中財務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的認定標準:
(1)披露重大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會計差錯調整事項;
(2)符合第八條(一)至(四)項所列標準的重大差錯事項;
(3)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以上的擔保或對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人提供的任何擔保,或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 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項;
(4)其他足以影響年報使用者做出正確判斷的重大事項。
(二)其他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的認定標準:
(1)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
(2)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以上的擔保或對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人提供的任何擔保;
(3)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對外投資、收購及出售資產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響年報使用者做出正確判斷的重大事項。
第十條 業績預告存在重大差異的認定標準如下:
(一)業績預告預計的業績變動方向與年報實際披露業績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預計虧損,實際盈利;原先預計扭虧為盈,實際繼續虧損;原先預計凈利潤同比上升,實際凈利潤同比下降;原先預計凈利潤同比下降,實際凈利潤同比上升。
(二) 業績預告預計的業績變動方向雖與年報實際披露業績一致,但變動幅度或盈虧金額超出原先預計的范圍達20%以上。
第十一條 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的認定標準如下:
業績快報中的財務數據和指標與相關定期報告的實際數據和指標的差異幅度達到20%以上的,認定為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
第三章 追究責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二條 年報信息披露出現重大差錯的情況,公司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分為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 年報編制過程中,各部門工作人員應按其職責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承擔直接責任,各部門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各部門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并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追究責任的形式:
(一)責令改正并作檢討;
(二)通報批評;
(三)調離崗位、停職、降職、撤職;
(四)賠償損失;
(五)解除勞動合同。
對責任人追究責任,可視情節輕重采取上述一種或同時采取數種形式。
第十五條 對于年度報告編制與披露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差錯,董事會視情節輕重采取經濟處罰、行政處罰等形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于由于個人主觀因素造成的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重大的年報重大差錯情況,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負責人出現責任追究的范圍事件時,公司在進行上述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處罰金額由董事會視事件情節進行具體確定。
第四章 重大差錯認定和責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條 當財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需要更正、其他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的,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收集、匯總相關資料,調查責任原因,進行責任認定,并擬定處罰意見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議,并抄報監事會。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提請董事會審核,由董事會對會計差錯認定和責任追究事項作出專門的決議。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會對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聽取責任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十九條 公司對以前年度已經公布的年度財務報告進行更正,需要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更正后的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第二十條 對前期已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中財務信息存在差錯進行更正的信息披露,應遵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0號—— 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遺漏或與事實不符情況的,應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對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認定及處罰的決議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對外披露。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季度報告、半年報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責任追究參照本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者與有關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江蘇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3年4月